公墓管理系统开发_公墓管理小程序开发_陵园管理软件开发就选北斗AI殡葬管理系统! 微信咨询微信微信| 全国服务热线:400-0702-166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丰镇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发布人:迷之站长阅读量: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规范殡仪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乌兰察布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殡葬改革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W41.jpg

一、根据《乌兰察布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我市火葬区主要划定为新城区、旧城区、北城区、工业区、南城区和巨宝庄镇全域,其他区域全部为土葬改革区。火葬区内除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火葬区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棺木等土葬用品,一经发现予以没收销毁。土葬改革区内积极推进农村丧葬习俗改革,可自愿实行火葬,若土葬,遗体一律埋入公益性公墓(集中埋葬点)。

二、严禁在“三沿七区”(三沿:公路、铁路沿线两侧,水库附近及河道管理范围内;七区:耕地、林地、草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造坟墓,通过绿化遮蔽一批、迁移一批、平整一批、消除一批的方式,对“住宅式”墓地、硬化墓、活人墓进行全面整治。

三、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由民政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经营者必须经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并申领《殡葬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所经营的丧葬用品必须经物价部门定价后明码标价出售,如有乱收费、乱要价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没收相关物品。

四、生产、销售殡葬专用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批准生产、销售场所以外地点从事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由民政部门吊销其《殡葬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禁止在城区内街道、公路两侧、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地搭设灵棚、安放遗体、摆设花圈或者从事其他丧事活动,禁止各类民间乐队参与丧事奏乐服务和其他丧事服务,禁止在送葬时沿途抛撒纸钱和其他杂物。在丧事活动中,要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卫生,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扰民和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等行为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六、丰镇市千岩岭殡仪馆是专门从事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上述殡葬服务业务。应当火葬的遗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在千岩岭殡仪馆火化,禁止将遗体运往外地,一经发现非法运尸车,由交警部门查扣车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外地人员在本地区死亡的,应当在本地区殡仪馆火化。因特殊原因需将遗体运回原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运送遗体。

七、市内医院太平间禁止对外租赁承办经营,不得为丧主提供操办丧事活动场地,对违反者依法取缔、严厉查处。患者在市内医院确认死亡的,医院必须及时通知殡仪馆,不得将遗体交由死者家属处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及时进行报告和劝阻,或阻止不力,使丧主擅自将遗体转出医院,致使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干部职工死亡后,不实行火葬的,不能享受丧葬费待遇。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须凭殡仪馆的火化证明、火化费用收据及当地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火化和领取丧葬费用手续通知单,方可办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审批手续。对没有火化而弄虚作假、私自发放火化证以及无火化证擅自发放、报销上述费用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践行文明健康的治丧新风,支持、配合相关单位规范全市殡葬秩序,共同营造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民政、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丰镇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4日

来源: 丰镇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