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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公墓墓葬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禁止炒买炒卖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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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传承中华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版《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已于1月2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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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共有25条,涉及江苏省内公墓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明确了公益性公墓是指以政府调控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经营性公墓则是以市场调节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并以此对公墓墓葬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同时禁止炒买炒卖墓位。

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来划分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办法明确,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指以政府调控方式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根据服务逝者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以市场调节,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公墓的数量、规模、地点等。优先考虑公益性骨灰堂以及节地生态安葬建设项目,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对公墓建设区域、占地面积、墓碑样式做出具体规范

办法第九条明确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公墓:(一)耕地、林地、草地;(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区域。

同时规定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零点五平方米,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零点八平方米。明确公益性公墓应当使用卧式墓碑。倡导经营性公墓使用卧式墓碑;经营性公墓使用竖式墓碑的,最高不得超出地面一米。

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

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显示,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葬法。新建公墓生态安葬区域占公墓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30%。同时,公墓墓区建设应当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防火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但不得建设任何永久性设施。

公墓墓葬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

办法的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对公募墓葬费用等作出相关规定。明确公墓墓葬费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公益性公墓墓葬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经营性公墓墓葬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禁止炒买炒卖墓位。除为特殊人群预订墓位外,公墓单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者遗体火化证明提供墓位。

墓位使用周期不超过二十年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公墓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骨灰安葬合同,明确墓葬费、管理费、墓位使用期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同时规定墓位使用周期不超过二十年。公墓单位应当在期满前通知办理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无法联系或者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办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不得自行改建墓位。

来源: 扬子晚报